一、案例簡介
某證券公司營業部從業人員向某投資者索取并收受禮金,在從事基金銷售業務過程中,未遵守誠實守信的執業規范,存在誤導投資者的情況;在未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且未擔任投資顧問崗的情況下,向投資者提供證券投資建議,并對證券市場走勢等不確定事項提供具有確定性的意見。證券監管部門針對上述違規問題,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等規定,對該從業人員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
二、案例分析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基金銷售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基金銷售業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情形。
《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七條規定: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顧問服務的人員,應當符合相關從業條件,并在中國證券業協會注冊登記為證券投資顧問。證券投資顧問不得同時注冊為證券分析師。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工作人員不得直接或者間接以第九條所列形式收受、索取他人的財物或者利益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
本案中,該從業人員在從業過程中,存在誤導投資者、違規開展投資咨詢業務、以及向投資者索取并收受禮金的情況,違反了上述規定。根據《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暫行規定》第三十二條、《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廉潔從業規定》第十八條等規定,被監管部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三、案例啟示
證券從業人員違反廉潔從業的行為主要表現為從事經營性行為、收受財務、輸送利益等。違反廉潔從業將受到監管部門嚴肅懲處。證券從業人員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職業道德和行為規范,公平競爭、合規經營、忠實勤勉、誠實守信。證券經營機構應進一步完善內部管理,全面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強化對從業人員業務活動的日常監控,同時持續加強員工培訓,強化合規執業、廉潔從業教育,督促從業人員恪守職業道德,嚴守合規底線。